是否應該全面禁止煙草廣告,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。昨日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。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呼籲,“全面禁止煙草廣告”應寫入廣告法。(8月31日《新京報》)
  嚴以新委員是呼籲者之一。他指出,公約英文版明確規定“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”,“我們的中文文本中把‘全面’翻成了‘廣泛’。我看英文的意思,可以解釋為‘全面禁止’。我們應該履行這個國際公約。”毫無疑問,呼籲禁煙是一項社會公益活動。嚴以新等委員們呼籲將“全面禁止煙草廣告”寫入廣告法,是出於莊重的社會責任感和全國人大常委身份的莊嚴使命感,更是真正順應民意、代表人民的利益。然而,呼籲的根據不必局限於國際公約及其語言翻譯問題。
  公約英文版明確規定的那句,究竟該翻譯為“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”,還是該翻譯為“廣泛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”,不應成為決定“全面禁止煙草廣告”是否寫入廣告法的根據。因為召集所有世界頂級的英漢翻譯學者,可能也統一不了看法,統一不了怎樣翻譯的意見。而控制煙草是必須的,所以“全面禁止煙草廣告”也是必須的。吸煙不但有害於自己,同時更加有害於他人,這早已成為全人類的共識,所以才會有控制煙草的國際公約。
  中國2003年正式簽署世界衛生組織的《煙草控制框架公約》,該公約於2006年在中國生效。令人遺憾的是,我們至今沒能全面履行該公約,換言之,該公約至今沒能在中國真正生效。導致我國煙民越來越多,越來越低齡,微觀生活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,由此引起國民健康問題每況愈下。因此,即使公約英文版明確規定“廣泛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”,我們也無妨制定或修訂含有“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”條款的本土廣告法。
  文明的生活,應是健康的生活。文明的行為,不應妨礙他人健康。煙草污染的環境,絕對是文明生活的對立面。我們不但要將“全面禁止煙草廣告”寫入廣告法,還應當禁止所有的變相廣告,禁止報刊影視廣播等媒體中的植入廣告。立法機構、執法機構應當從對國民健康高度負責的層面,對待控制煙草職責。煙草協會、煙草監管機構、控煙協會,在人員和機構上徹底分開。各地區的煙草種植、價格、銷售產生的GDP應當記為負值,並以此消解其他正收益的GDP、反映煙草對國民健康的損害。
  文/柏文學  (原標題:“全面禁止煙草廣告”不必糾纏於語言翻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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